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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灾害事故,是指故意或过失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件。根据事件性质的不同,治安灾害事故可分为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按照构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治安灾害事故可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思想麻痹,忽视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力;安全措施不落实,管理上有漏洞;疏忽检查,又不能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漏洞认真、及时地加以整改、堵塞;有法不遵,有章不循;对玩忽职守者查处不力,等等。
由人的因素引发的责任事故,其预防工作必须从提高人们对事故的认识人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防患于未然。对待事故不能存有任何侥幸心理,必须采取各种积极方法和措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漏洞,有效地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是重视继发原因。必须根除引发事故的各种原因。导致事故的原因是多层次的,有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基础原因。各层次的原因之间有继发性,在事故预防工作中,如不注意基础原因的根除,则基础原因有可能转化为间接原因,并进而转化为直接原因。应注意通过事故的直接原因,去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和基础原因,把事故预防的重点放在消除事故的间接原因和基础原因上。
三是选择对策原则。事故的预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用系统方法对产生事故的各个环节采取措施,使预防具有全面性和整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