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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保安业务在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许多客户单位对保安员的工作要求也日趋严格。
基层保安工作繁琐、复杂,保安员工作要求严、标准高、责任重,因此要求保安员一定要在实践中不断增强处理各种事情的能力,才能把本职工作做得更好,更出色。
作为基层的一名保安员,除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外,还应具备独立和协同作战的能力、坚强的意志和自控能力、观察和发现问题的能力和快速解决问题的能力。
为了将保安服务活动全部纳入公安机关监管,条例对保安服务范围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是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其中,自行招用保安员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条例中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为了对保安服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三是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投诉,并及时调查和处理。四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保安员是保安服务的具体承担者,一方面要严格管理,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其合法权益。为此,条例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担任保安员的条件,规定经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二是明确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负有管理和培训责任。三是规定了保安员的权益保障。